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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同群体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内容、方法之探讨           ★★★ 【字体:
不同群体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内容、方法之探讨
作者:吴水生 杨建    信息来源:中国警察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5    

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它对于提高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对于减少交通违法和预防交通事故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几年以来,各级公安交警部门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五进”为契机,在对广大交通参与者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方面,作了不懈的努力和有效的探索,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是,综观当前道路交通安全状况,形势依然不容乐观,理性分析各类交通事故的现实,国民整体交通安全意识和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仍然不够,一些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一些交通陋习比较突出等等。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很多,但笔者认为,多年来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基本上由各级公安交警部门唱独角戏,而且宣传内容单一、教育方法老套,导致交通参与者群体接受教育面有限,并且作用不明显、效果不理想等等是重要原因之一。因此,笔者建议,采取因材施教的方法,对不同群体的交通参与者采用不同的宣传内容和不同的教育方法,尽量做到因人而异、有的放矢,力求取得良好的宣传效果。

 

一、对中小学生群体的宣传教育

 

针对中小学生好奇性强、接受新事物较快、记忆力好的特点,对这一群体应注重交通安全常识、交通标志及常见的自我保护知识的灌输,从小逐步培养他们遵守交通法规、懂得自我保护、共创和谐平安交通交通。这就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并列入每学期的教学计划予以检查验收。其教育方法,既可以班为单位由班会老师讲解交通安全常识、基本交通规则,使学生树立一种文明安全的交通意识;也可以集中学生上大课,由学校辅导员上课,利用视频图像直观具体的讲解交通标志的含义,丰富学生的形象思维。交通民警还可以与学校取得联系,组织中小学生协助交通民警指挥交通、维护秩序,增强学生对交通安全工作各交通民警的了解,从而实现中小学生对交通安全常识从理论到实践的升华。

 

二、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在职干部群体的宣传教育。

 

对这一群体的交通安全教育,其责任主体是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交通安全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所以说,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本单位人员进行交通安全教育是法定职责。

 

根据在职干部、职工文化水平相对较高、自我约束力较强、教育管理较严的特点,主要通过平时集体开会、布置工作、小结讲评以及岗位培训等途径,由单位领导或综治工作人员带上几句遵守交通规则,养成良好交通习惯的提醒语,起到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然的效果。作为交警部门在履行检查、督促各机关、单位做好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同时,应当主动与有关单位取得联系,不定期的提供当地交通安全状况和单位干部职工遵守交通安全法的记录,使单位领导心中有数、讲解有据,同时交通部门应主动进单位,给干部职工上交通安全宣传辅导课,增进警民之间的沟通与了解,以争取广大干部职工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关注和支持配合。

 

三、对城镇居民群体的宣传教育

 

针对城镇居民文化水平参差不齐、思维行为较自由,平时集中管理较少的特点,主要依靠街道居委会干部以及退休老干部、老党员、利用晚上或居委会布置正常工作,组织居民代表开会的机会,向参会居民讲解最基本的交通安全常识及常见的自我保护措施,以提醒广大城镇居民注意安全,珍惜生命。同时,交通警门应安排警力,加强与街道居委会的联系,与居委会干部采取上门服务的方法,不定期的深入居民家里递送交通安全宣传资料,帮助他们理解掌握交通法规,增强遵守交通规则、维护交通秩序的自觉性。

 

四、对农民群体的宣传教育

 

针对农村居住相对分散、文化程度较低、平时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机会较少的特点,对农民这一群体的宣传,其内容要求简明扼要,说理一目了然,宣传形成要直观具体。主要通过在圩镇举办典型交通事故展板宣传和交通安全宣传车广播宣传,让逢圩赶集的广大农民亲眼目睹一起起惨烈的交通事故,亲耳聆听交通安全提醒用语以及常见的交通违法行为。同时,应当发挥广大农村交通协管员的作用,利用他们与农民朋友朝夕相处,你来我往、关系融洽的有利条件,向广大农民传播安全常识,提醒自我保护。另外,当地政府文化、广播、电视宣传等职能部门,应当结合送戏下乡等活动,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的内容加入其中,让广大农民在享受精神食粮、心情愉悦的过程中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吸取交通安全知识,从而不断提高农民群体的整体交通安全意识,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信息录入:中国警察网    责任编辑:中国警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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