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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群体性事件的处置
作者:刘红文    信息来源:中国警察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9-23    

近年来,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各种利益的调配,由此而引发的群体性事日趋增多,已成为当前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如何提高新形势下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发挥公安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特殊作用,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一项重大而紧迫的课题。本文结合工作实践,试就当前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谈一些粗略的看法和意见。

一、把握标准,准确定性是前提

所谓“群体性事件”,多半表现为弱势群体通过游行示威、集会、静坐和上访等方式,申诉表达利益诉求,希望公共权力给予重视,并获得公正解决。实践中,由于引发事件的原因多样,参与事件的人员复杂,往往表现出合理性与无理性共存,正当理由与不当行为共存,合法情节与过激方式共存,群众自觉行为与少数不法分子操纵共存,事件的性质有时很难界定。因此,必须对事件进行正确定性,为处置工作指明方向。一是把握法律标准。判明群体性事件的性质的首先前提就是判明事件合法与否,要根据所搜集的情报信息,综合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对事件的参与主体和现场事态进行全面评判,探求事件的法律本质,对不合法的群体性事件,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果断处置,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二是把握诉求标准。目前,大部分群体性事件中参与群众往往打出 “要吃饭”、“要工作”、“查死因”等口号,其中大部分要求是合理的,属于“有理取闹”或“不完全是无理取闹”,但我们不能完全依此作为判断依据,而是要以事件的酝酿、组织、演变为时间线索进行综合分析,查明事件背后是否有人利用参与群众的合理诉求,从事敌对或违法犯罪活动。三是把握诱因标准。群体性事件的诱发原因具有多样性,通过法律和诉求标准一定程度上可以准确判明群体性事件的性质,但尽管部分群体性事件合法合理,部分参与群众怀着把事情闹大,才能引起上级党委、政府的重视,才能使问题得到解决的心态,使原本可以通过缓和方式解决的矛盾升级,使合法的事件演变为不合理。

二、获取信息,预防为主是根本

群体性事件都有一个形成、发生、发展的过程,每一个过程都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和特点。从发群体性事件分析,绝大多数群体性事件是可以预防的。因此,必须切实加强情报信息工作,强化秘密力量建设,努力获取深层次、内幕性、预警性的情报信息,牢牢掌握工作的主动权。当前,公安机关要有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和强烈的情报信息意识,组织调动各警种、部门的力量积极开展情报信息工作,做到“耳聪目明”。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公安民警,特别是最先赶到现场的民警,要迅速弄清事件的起因、规模、闹事者意图等基本情况以及目前态势和发展趋势,掌握第一手资料,及时向领导报告。各部门、各警种要结合自身业务工作,安排专门力量,深入到可能诱发群体性事件的重点区域、地段、部门、单位和重点群体中,物色秘密信息员,获取情报信息,发现和控制组织者、幕后策划者、煽动者和骨干分子,获取证据,为依法处置和打击做好准备。要把情报信息工作落实到派出所,深入乡镇村组,深入到厂矿班组,充分发挥派出所民警、单位保卫干部、农村治保干部、治保积极分子的作用,建立以村治保会、社区民警、派出所为中心构建情报信息网络,将触角伸到全社会每个角落,超前准确地获取深层次、高质量、预警性的情报信息,力争做到对各类事件苗头有一起掌握一起,报告一起,超前预警,超前处置。需要强调的是,群体性事件信息必须及时上报,不能贻误战机。

三、区分情况,因情施策是关键

对人民内部矛盾所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如何把握好处置的“度”,是一个“老大难”问题。实践证明,只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灵活应变,才能准确把握处置尺度,尽快“平息事态、恢复秩序”。群体性事件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是事出有因,群众自发聚集,少数群众控制不住情绪出现过激行为。二是事出有因,少数坏人暗中挑唆、策划、起哄,事态不断趋向恶化。三是少数心怀叵测者,蓄意制造、挑起事端,事态一发生,就显现出其恶性程度,且不断恶化。对前两种情况,要自始至终突出说服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向群众做解释、宣传工作,对群众所指向的焦点问题,要高度重视,积极听取群众意见,能够解决的要尽快解决,不能够解决的要做好解释。在打击处理上,则要慎之又慎,对煽动、策划、挑头闹事的骨干分子,和过去曾被打击处理的人员,要坚决打击。对过去表现尚可或无劣迹,在事件中虽起主要作用,但性质、情节并不恶劣的,则尽量网开一面。对于第三种情况,原则上应采取大兵压境,控制局势,孤立少数,坚决打击。2008年7月13日至18日,在奥运安保攻坚战的关键时刻,红安县连续发生五起非正常死亡事件,引发连环闹丧。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红安采取由政法委牵头,组建公、检、法、司、民参加的工作专班,积极开展工作,使事件得到了及时进行处置。

四、依法办事,稳妥处置是目标。

群体性事件的处置是一个相当复杂的工作,必须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采取“政府主导,公安维稳,其它司法机关参与”的模式,调集各方力量,坚持上下联动,及时进行处置。首先,要采取由维稳办牵头,组建事发地党委、政府和公、检、法、司、民等单位参加的工作专班,实行“大兵压境”,紧急“淬火降温”,威慑违法犯罪,严防别有用心之人的挑唆和操纵。其次,公安机关应依据有关的程序规定开展调查,收集相关证据,为事件定性作证据支撑。如果有疑问,可以依据现场调查情况,使当事人信服,防止事态恶性发展,并责成专班对具体事件的处置方法、策略、程序和适用法律法规的进行研判,使每一个环节都经得起法律的推敲和事实的检验。再次,在经济赔偿赔偿问题上,应一改公安机关过去大包大揽的作法,及时商请司、法两家人员以事实为基础,以相关民事赔偿法律为依据,认真核算赔偿数额,坚持执行在法定数额限度内协商,不作无原则的表态,不给今后处置类似事件留下后遗症。工作中,往往会遇到当事人漫天要价,处置专班可以适时启动法律救助程序,免费为其聘请律师 ,使当事人亲属了解了当前此类事件的专项赔偿数额,将其拉回到法定、合理的赔偿数额内来商定,为顺利达成了赔偿协议创造条件。如处置红安”7.13”王桂宝闹丧事件中,其亲属开口赔偿近百万元,经律师依法计算赔偿数额,公安协调做工作,使事件得到了很快处理。需要指出的是,必须根据群体性事件的性质、起因和规模来决定警力的使用。对小规模的群体性事件,没有发生“打、砸、抢”的,不能盲目动用警力,防止事态升级,主要由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设法解决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化解矛盾;对较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要及时派出一定数量的着装警力维护现场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群众的劝解工作,控制局面,防止发生过激行为,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及时摸清事件的来龙去脉及组织策划者,并搜集固定相关证据;对暴力冲击党政机关、要害部位,阻断公路、铁路交通,实施“打、砸、抢”或不采取措施事态可能进一步恶化、局面可能失控的,必须调集足够警力,形成大兵压境之势,及时果断予以处置。要坚持非万不得已得不使用武器警械,非必要情况下不使用强制措施的原则,严禁携带和使用杀伤性武器。即使是事态发展已经严重扰乱社会正常秩序,出现“打、砸、抢”等现行犯罪活动时,也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下,迅速采取强制措施,依法果断处置。

五、加强教育,有效引导是重点

“教育为主”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基本原则。工作中,要开展正面教育,有效进行思想引导。一是加强教育疏导。专班民警可以架设高音喇叭,动用宣传车,现场开展法制、政策宣传,使群众明白事情真相和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自觉离开现场,也可以采取适时由有关领导发表电视讲话,公布事情真相,要求群众规范自己的行为,不要参与闹事。对为首者、积极分子进行法制教育,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使其自动放弃组织和参与闹事。二是加强舆论引导。舆论阵地是敌我双方展开较量的重要战场。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一定要增强舆论意识,大力巩固舆论阵地,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加大互联网管理力度,拓宽新闻和宣传主渠道,积极引导和类媒体的舆论导向,及时辟谣,消除负面效应。三是加强公民道德教育。持之以恒地抓好公民道德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思想素质、道德素质、法律素质,将大量矛盾纠纷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把广大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实实在在加以解决,“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的因素”,从而实现和谐社会的伟大构建。总之,在预防和处置群体事件的整个过程中,要将法制宣传、教育疏导、道德教育与舆论引导贯穿于始终,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政策,教育广大人民群众遵守法律、法规,从而从根本上减少和消除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信息录入:中国警察网    责任编辑:中国警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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