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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赔偿有哪些规定?         ★★★ 【字体:
国家赔偿有哪些规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上海公安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2-11    
答:(一)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二)办事机构:

  1、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公安机关是赔偿义务机关。该公安机关的法制办公室(处、科)具体负责办理国家赔偿事务;

  2、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要求赔偿,赔偿义务机关不予确认违法,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法制办公室(处、科)为确认违法申诉案件的办理机构;

  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刑事赔偿或作出的刑事赔偿决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法制办公室(处、科)为刑事赔偿复议案件的办理机构。

  (三)办事对象应履行的义务:

  1、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赔偿请求人必须是认为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下列职权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①在办理行政案件时,有下列行为的:

  a、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b、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c、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d、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e、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f、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g、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h、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②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有下列行为的:

  a、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b、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c、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d、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e、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2)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l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3)赔偿请求的事项必须是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先行确认违法的行为。

  (4)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时效为两年,自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

  (5)刑事赔偿复议的申请人可以自赔偿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2、需办理的手续:

  (1)递交载明下列事项的赔偿申请书、确认违法申诉书或刑事赔偿复议申请书:

  ①受害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②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③申请的年、月、日。

  书写上述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2)赔偿请求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须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确认违法申诉还须提交赔偿义务机关不予确认的法律文书或相关证据材料。

  (4)刑事赔偿复议申请书还须提交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决定书或不予刑事赔偿决定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四)办事机构应履行的义务:

  1、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

  2、受理确认违法申诉案件的机构应当自收到确认违法申诉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确认书。

  3、受理刑事赔偿复议案件的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五)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1、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2、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3、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序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赔偿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3)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4)处罚款、追缴、没收财产的,返还财产;

  (5)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按照(6)、(7)项的规定赔偿;

  (6)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7)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8)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9)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10)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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