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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最近,我单位先后发生两起交通事故,一起是小张在出车途中将骑自行车的王某撞伤;另一起是老吴在驾车时与他人车辆相撞。这两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都是双方负同等责任。但是,在确定赔偿比例时,对第二起交通事故我单位只承担50%的赔偿责任,而对第一起交通事故则要承担60%的赔偿责任。请问:同样事故责任,为什么赔偿比例不同?
答:所谓交通事故责任,是指当事人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而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所应承担的责任。根据违法程度的大小,将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而所谓赔偿责任,是指交通事故责任人,根据其事故责任程度对因事故而导致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所作相应的经济赔付责任。因此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一般来说,赔偿责任以事故责任为基础,但并非事故责任相同赔偿比例也相同。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该规定严格区别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一方的不同赔偿原则,体现了机动车方比非机动车方应尽更审慎的安全义务的原则。
老吴驾车时与他人车辆相撞,由于双方负同等责任,故你单位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而小张驾车撞伤非机动车驾驶人王某,本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因王某也有过错,所以应减轻你单位的赔偿责任,确定你单位承担60%的赔偿责任,这并不算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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