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警察网
![]() |
|
||||||||||||||
| | 网站首页 | 警方资讯 | 警察故事 | 警察文化 | 警察招录 | 在线警务 | 法律园地 | 警察论坛 | 警察图片 | 警察站点联盟 | 刑警网 | 警察人物 | 英雄事迹 | 警察文学 | 警察院校 | 地方招考 | 九听音乐 | 在线咨询 | 警察社区 | 法制在线 | 心理咨询 | | ||
|
||
|
|||||
| 最高法出台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司法解释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新华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20 ![]() |
|||||
|
新华网北京8月20日电(记者田雨)最高人民法院20日公布《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这一司法解释,四种情形可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司法解释明确,属于刑法第119条第1款规定的破坏电力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四种情形包括:造成1人以上死亡、3人以上重伤或者十人以上轻伤的;造成1万以上用户电力供应中断6小时以上,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造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后果的。 根据司法解释作出的规定,具有上述四种情形之一的,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司法解释还规定,过失损坏电力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119条第2款的规定,以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一司法解释自2007年8月21日起施行。 |
|||||
| 文章录入:中国警察网 责任编辑:中国警察网 | |||||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 最新热点 | 最新推荐 | 相关文章 | ||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
|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公告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