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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三学生体育课猝死 学校未有效保护被判赔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公安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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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至2006年1月,小冲因胳膊骨折在家休养。据小冲的父亲说,他曾跟班主任特别强调:新学期开学后,小冲不能上体育课,班主任亦表示同意。2006年3月3日下午,也就是开学后的第二周,体育教师安排小冲参加了跑步和单腿跳等活动。由于活动剧烈,小冲突然昏迷,后被送往医院,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小冲的父母认为,学校在事先得知小冲因身体原因不适合参加体育活动的前提下,仍然让其进行大运动量的体育活动,对其死亡具有明显过错,要求学校赔偿各项损失16万余元。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尸检报告显示,小冲死亡的主要原因是自身健康状况所致,自己应承担主要责任。学校让其参加体育课的较大运动,又没有对小冲加以有效的保护,因此适当承担部分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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