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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拟定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           ★★★ 【字体: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拟定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三湘都市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6-10    
记者 王文隆 实习生 肖玲
   
    本报6月9日讯 不但要让农民工可以参加养老保险,还要让他们无障碍地参保,比如,在广东参保缴费了,回到家乡可以接续转移,在老家就可领取养老金。在今天的泛珠三角区域劳务合作联席会议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张小建透露,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经研究拟定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将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国务院审批。届时,包括养老保险接续转移在内的一系列困扰农民工参保的问题将得到解决。
   
    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拟定
   
    张小建说,按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经研究拟定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具体是: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继续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没有条件的农民工可以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按本人工资5%缴费,用人单位执行所在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规定;社保机构按农民工本人工资收入的15%建立完全积累式的个人账户,每年负责将其缴费信息及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回原籍;在城镇灵活就业的农民工,如果本人愿意并有缴费能力,可以自愿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回农村的农民工可以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符合规定的条件时,分别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养老保险基金由省级社保机构统一管理运营。
   
    转移接续问题有望解决
   
    从目前看来,建立泛珠三角区域跨省区务工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新制度的难度很大,条件尚不成熟。农民工养老保险的跨省转移接续问题,一直是九省区劳动部门交流和探讨的难点焦点。今天与会的各省区劳动保障行政首长一致呼吁,加快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全国性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
   
    张小建指出,参保人员在哪里就业,就应该在哪里参保缴费。比如坚持退休审批地与待遇支付地相一致。参保人员达到退休条件的,应及时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办理退休审批,并由审批退休所在地负责支付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一般情况下,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随着就业岗位的变化而转移接续,但对于到严格控制户籍的大城市就业的参保人员,或者实际缴费年限短、距法定退休年龄较短的,可在原参保地或户籍所在地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并继续参保缴费。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长赵湘平说,泛珠区域跨省务工人员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问题提上“珠洽会”,这将有望在近几年内得到解决。
   
    (稿源:三湘都市报)
文章录入:中国警察网    责任编辑:中国警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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