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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7年度考试录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江西公安厅网站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22    
赣人字〔2006〕205号

 

各设区市人事局、公安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省人事厅、省公安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公安部人发〔2000〕58号和人发〔2001〕74号文件的通知》(赣人发〔2001〕49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2007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的通知》(赣人发〔2006〕21号)等精神,为做好2007年度全省公安机关考试录用人民警察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录方法和步骤

       公安机关考试录用人民警察,由省人事厅、省公安厅统一部署,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择优录用的方法,按照申报录用计划、发布招考公告、报名、笔试、面试、体能测评、体检和考察、录用审批等步骤实施,各设区市人事局、公安局按规定负责有关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二、报考条件

        除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规定的报考人民警察(公务员)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学历条件:专科以上。

        2、年龄条件:一般在25周岁以下(1980年12月18日以后出生),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考生,年龄放宽至30周岁(即1975年12月18日以后出生)。

        3、身体条件:双侧裸眼视力4.6以上或矫正视力5.0以上;男性身高不低于168厘米;女性身高不低于158厘米。其他身体条件必须符合《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的规定。

        除赣人发〔2006〕21号文件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报考人员外,已确定拟录用为人民警察(公务员)的人员也不得报考。 三、考录程序和办法

        (一)发布招考公告

        除在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指定的网络媒体发布外,还将在江西省公安厅门户网站(www.jxga.gov.cn)发布。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1、报名。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具体报名(资格审查)时间、办法、程序、免收考录有关费用等事项按赣人发〔2006〕21号文件执行。

        2、资格审查。报考市县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考生的网上资格审查工作由各设区市人事局、公安局共同负责。资格复审由设区市人事局、公安局按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要求对照考生报名登记表进行审查。

        3、缴费及网上打印准考证。公安专业科目报考费用的缴纳通过网络与公共科目一并进行,完成缴费后即报名成功。公安专业科目笔试准考证,由考生按规定在网上自行下载并打印。

        考生直接登录江西省人事厅门户网站完成上述报名等操作。

        (三)笔试

        1、公安专业科目笔试。报考公安机关的考生除参加公共科目笔试外,还须参加公安专业科目笔试。公共科目笔试按赣人发〔2006〕21号文件规定执行。公安专业科目笔试在省人事厅、各设区市人事局的指导下,由省公安厅和设区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公安专业科目为《公安基础知识》,考试复习参考书为公安部编写的《公安基础知识》(修订本,2006版)。公安专业科目考试范围、时间、题型、答题方式及分值等以《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试专业科目考试大纲(修订)》为准。

        公安专业科目笔试时间为2007年1月27日,在全省有招考计划的设区市各设一个公安专业科目笔试考区,考生可在报名时选择专业科目笔试地点。

        公共科目和公安专业科目成绩合成为考生的笔试总成绩。

        2、合络线的确定。公安机关考试录用民警的笔试合格线,由省人事厅商省公安厅根据公共科目和公安专业科目笔试情况划定。笔试成绩达到合格线者,方可按笔试成绩排序进入面试。

        (四)面试

        面试工作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要求执行。

        笔试总成绩和面试成绩之和为考生考试总成绩。

        (五)体能测评

        1、参加面试的考生,全部参加体能测评。

        2、体能测评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组织实施,其中二项达标者视为合格。对招考职位有特殊要求的,经省公安厅、省人事厅批准,体能测评标准可作特殊要求,具体在职位招考条件中予以明确。

         面试、体能测评结束后,按计划录用数从考试总成绩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参加体检、考察对象。如考试总成绩出现同分,则根据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体检和考察对象。

        (六)体检和考察

        体检项目和标准按照人事部、公安部《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执行。

        体检合格人员进入考察,考察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核和政审工作暂行规定》组织实施。

        因体检、考察不合格出现的空缺职位,可按考生考试总成绩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七)录用审批

        1、拟录用人员的确定。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程序,从考试总成绩、体能测评、体检、考察结果均符合录用人民警察条件的人员中,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

        2、办理录用手续。确定拟录用人员后,由用人单位打印《公务员(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审批表》(一式二份)、《江西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审核花名册》(一式二份)、《江西省公安机关面试入闱考生考试成绩册》,连同录用审核报告,按规定程序将拟录用人员报省公安厅复核、省人事厅备案后,由设区市人事局办理录用手续。

        四、要求

        考录人民警察工作,是加强我省公安队伍建设的一件大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各级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在组织人事部门的指导下,准确把握政策,密切协作。严格按照规定,认真做好每个环节的工作,加强公示制和纪律监督,确保考录工作客观公正,做到好中选优。对违反纪律的工作人员和弄虚作假的考生,一经发现,按规定严肃处理。

        省公安厅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工作按省人事厅要求及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全省公安机关考试录用人民警察其他事项,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2007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的通知》(赣人发〔2006〕21号)执行。

 

江西省人事厅

江西省公安厅

二○○六年十二月八日

文章录入:中国刑警    责任编辑:中国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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